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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會制度文化研究——宗族制度文化(三)

更新時間:2018-03-19 12:07:32 來源:yxfuhua.cn 編輯:okzjj.com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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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宗族組織對土家族鄉村治理的影響

  對土家族傳統社會而言,家庭、宗族是其社會結構的基礎。宗族不僅承擔治安、司法、賦役等基層政權的管理職能,而且擔負教化、教育、互濟、公益建設等自治職能。在社會結構系統中,作為聯結國家與民眾的中介層次,宗族組織重構了地方社會系統與國家統治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它在延續宗法關系、穩定鄉村社會秩序的同時,也消解了國家政權對地方社會的滲透力,引發了不同形式的族際沖突,成為鄉村社會平穩發展的破壞性力量。

  一、土家族鄉村治理的社會基礎

  宗族組織是土家族鄉村治理的社會基礎。鄉村治理的核心問題是權力問題,即什么人、以什么方式取得治理權,并以何種方式行使治理權。當我們深入研究土家族傳統宗族制度文化時,就會發現宗族組織在鄉村治理中擔負著重要角色,享有對族民的全面管理權,并與鄉村治理精英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

  在土家族鄉村社會結構中,宗族以自己特殊的政治訴求和利益表達方式,為民間營造了一種新的社會組織形式,它與保甲組織結合在一起,填補了國家行政和廣大鄉民之間的“權力空隙”。宗族組織和保甲組織孕育的鄉村精英,成為鄉村自治社會中的重要力量,這種特殊社會結構的產生既體現出國家行政權力向基層社會延伸的努力,又體現出國家、地方、民眾在鄉村治理框架中的互動關系。

  宋元以后,封建王朝對宗族自治的鼓勵與支持,使宗族制度成為保甲制度的強助,鄉村社會“保甲為經,宗族為緯”的控制網絡得以完備,宗族制度與保甲制度共同構織了鄉村社會控制的天羅地網。宗族制度以其特殊的組織系統彌補了保甲制度的不足,因為血緣關系才是鄉村社會最主要的可利用的互助資源,撇開宗族勢力的支持,保甲制度是難以發揮作用的。因此,宗族組織才是土家族傳統社會鄉村治理的社會基礎。

  費正清認為,中國家族是自成一體的小天地,是個微型的邦國。社會單元是家族而不是個人,族庭才是當地政治生活中負責的成分。從社會角度看,村寨中的土家人主要還是按家族制組織起來的,其次才組成同一地區的鄰里社會。事實上,宗族制度才是土家族區域社會鄉村自治制度的基礎。這主要表現在,保甲制度與宗族制度息息相關、互為依存。

  于建嶸博士在《清末鄉村皇權、族權和紳權的聯結》一文中,詳盡地分析了宗族組織對鄉村治理的影響。他認為,宗族組織是保甲制度發揮作用的基礎。保甲組織是以一定地域為聯系的戶與戶的組合,由于中國鄉村社會的自然村大都是宗親的生活聚集地,保甲的“戶”具有非常明顯的地域性。定居人戶的保、甲兩級編制通常與自然村聚落或地理區劃相結合。如果從職能方面來看,宗族組織與保甲組織在維護社會治安、教化族人、興辦社會公益事業方面有許多相同之處。許多宗族的族規的基本內容就是:敦人倫、崇孝悌,以正綱常;  “安分睦族”;無犯國法;完糧納稅。這些族規具有封建法律的強制性。所謂,王者以一人治天下,則有紀綱,君子以一身教家人,則有家訓。

  但是,保甲組織不能等同于宗族組織,鄉村自治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宗族自治。村是以地域為基礎的,而保甲則以在一定區劃內的戶為基礎的。杜贊奇根據對華北農村的研究得出的結論也證明了這一觀點,保甲或里甲的劃分與設想中的十進位制并不完全符合,而且到了清末,“牌”、“十家”等劃分漸漸以宗族為基礎。具體表現為:一牌不一定非得10戶組成;牌中往往包括居住并不相鄰但卻同屬一族的人家。

  保甲組織領袖與宗族組織之間存在十分緊密的聯系。宗族制是按家長制原則組織起來的,族長被視為宗子,為一族之尊,為“子姓視效所關,宗族家務所系”,掌管全族事務,對不守家法、背教訓者,隨其輕重處罰。一般鄉村,大多數系集族而居,其族長不僅具全村之行政權,凡涉于民間訴訟案件及族中私事,亦有處決之權。族權在明代后期業已形成,至清代則更進一步強化,終于與封建政權配合,起著基層政權的作用。族權是由族長、房長、祠堂、族田(義田)、族譜聯結而成,族長、房長則是族權的人格化和集中體現。族長一般由族中輩分最高而又年長有“德行”者為之,“由全族擇廉能公正、人望素孚者,公舉充任之;”“族中殷實廉能者任之”;“以族中有科名者掌之”;“族中各房立房長,管理本房事務,由族長、族正擇年長公正明白為本房素所敬服者任之”。

  宗族是微縮了的社會,族權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權力。當族權依附于政權而獲得長足發展時,它便成為一支強勁的社會維系力量。葉娟麗博士在《我國歷史上宗族組織的政權化傾向》一文中,闡述了族權在基層社會中的控制作用。她認為,族權不僅反映著宗族的構成內容,而且反映了一定的社會關系。族權一般有嚴密、固定的組織形式,族長是族權的人格化代表。在中國傳統社會,社會的基本經濟要素是個體農民經濟,在當時的條件下,利用族權將分散的個體農民組織起來進行控制較之單純靠地方政權的力量更容易奏效。同時,與個體家庭相比,宗族組織在促進傳統農業經濟的發展,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政治環境方面,具有更多的優勢。此外,在階級對立存在的情況下,利用宗族的血緣關系,結合地方保甲,對不同階級不同等級的族眾進行聯系控制,既適應了中國農民歷代相沿、矢志不忘的倫常需要,也利于封建統治的鞏固。所以,利用族權進行統治就成為封建政治的一個重要特點。尤其是明朝以后,封建統治者把一部分行政權、司法權和審判權交給族權去行使,并予以法律上的保證,使族權部分地具有了政權的性質。如清朝,在普遍存在聚族而居的鄉村社會,尤其是宗族勢力較為強盛的江南鄉村,其保甲制度——基層政權組織常與宗族組織合而為一,國家統治者鑒于此種情況,對保甲制的實行也有變通規定,允許在“保甲不能編、查”的同姓聚居之地,不設保甲,而以“族正”代行保甲之責。即使在保甲組織與宗族組織并存的地方,保正、甲長或由巨戶大族指派,或由巨戶大族的首領直接充當,在履行自身職責過程中,受宗族影響較大。

  明朝以后,封建政權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方面由于階級矛盾日益尖銳,統治階級感覺到僅僅憑借政權、保甲制度來控制鄉民已不夠了。另一方面,隨著聚族而居和家族組織的發展,族權已有一定的規模和比較固定的形式,其作用也日益加強。這一時期,建祠修譜逐漸變成社會普遍現象,聯宗的范圍有所擴大。有不少宦家巨室制定族規,作為控制族眾的紐帶;有少數官僚富商建立族田義莊,作為聯系族眾的物質條件。宗族組織加強了,族權也進一步擴大了,當然,這種族權的擴大還與封建國家、各級官吏以及封建文人的提倡分不開,他們的目的,一是尊祖敬宗,發揚孝睦之精神;二是穩定社會秩序,鞏固封建統治。如明代較早提倡族權的名儒方孝儒,在提倡睦族的同時,又十分強調它的政治作用。當然,族權的這種政治作用在明代也有一個發展過程。先是建祠修譜置族田,實行睦族收族,繼而由睦族收族對族眾實行訓誡,又進而實行家法制裁。隨著族權的日益滋長,鄉民族眾所遭受的族權壓迫也越來越嚴重。這種新形成的族權就是“祠堂族長的族權”,它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與祠堂、宗譜、族產相結合;二是族長由宗子繼承變為從族中殷實紳士推舉;三是與封建基層政權相結合,逐漸變為維護封建統治的基層社會的重要控制力量。

  二、對抗國家控制力量的隔離墻

  在缺乏官民充分溝通的傳統鄉村社會中,宗族是鄉民分享政治生活、集體抵御國家權力滲透的公共領域。自元、明土司統治以來,土家族地區在一定范圍內形成了頗有勢力的強宗大族,他們利用宗族組織加強對族人的宗法統治,把宗族改造成封閉性的自治團體,在宗族與國家發生利益對立時,族長們又借助宗族勢力來抵制國家權力,與地方政府抗衡。張星久教授從國家與社會“一體化”的視角,闡述了宗族勢力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對國家公共權利的破壞作用。他認為,在漫長的農業社會,宗族組織及宗族勢力往往成為制約國家權力的一種力量。“一旦我們轉換了觀察問題的視角,跳出了原來的思維方式,就會發現國家與鄉村社會的組織力量之間也存在著利益差異甚至利益沖突的一面。這種差異和沖突首先可以從國家的自主性方面得到說明。在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語境中,國家雖然在本質上意味著經濟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的統治,但是一方面國家這種政治統治代表的是階級整體的統治,反映的是某一階級的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這種整體利益有可能不同于、超出于本階級成員的具體利益。這樣,基于統治階級整體利益需要,就可能引發國家與社會、國家與社會某一階層在利益上的差別、摩擦乃至沖突問題。”

  由于封建專制國家“私利獨擅”的自私性格,不僅使最高統治集團與廣大勞動群眾處于對立之中,也必然與包括官僚集團、鄉紳在內的統治階級其他成員發生潛在的緊張與沖突。

  從鄉紳、宗族勢力等基層民間力量的角度看,他們也有屬于自己相對獨立的利益和生存空間。許多研究成果表明,從鄉紳以及宗族、家族關系中成長起來的權威屬于一種“長老權威”,其權威的合法性并不來自官府授予,也不是憑借其所擁有的財產實力,而是依賴于他在家族中的輩分,以及對地方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的貢獻,如巧妙地應付兵匪的騷擾和官府的苛捐雜稅,熱心從事地方的教育、治安、救濟慈善事業以及民間宗教活動,等等。這就是說,在中國傳統社會,實際上也存在著一個相對獨立于國家政治體系之外的基層社會或“鄉土社會”,這種鄉土社會有著自己相對獨立的利益和一定意義上的地方自治,國家只能利用家族、宗族中的長老或鄉紳等“鄉村內生權力結構起作用”。關于這一點,費孝通甚至認為,由于地方自治的存在,中央的權力一般并不直接“進入與人民日常生活有關的地方公益之中”,政府自上而下的“單軌”式權力運行過程實際上“只筑到縣衙門就停了”。

  總之,像鄉紳、宗族勢力這類支配著鄉村的“內生權力結構”固然有著與專制國家共生、同構的一面,但也的確存在著與國家疏離、差異乃至緊張沖突的一面。

  那么,這種鄉紳、宗族長老支配下的地方自治在政治上意味著什么呢?正如前面所討論的那樣,從理論上講,各種地方自治力量以及地方自治的存在,客觀上勢必會對國家權力的膨脹、擴張起到屏障、遏制作用。從中國歷史的實際情況來看,這一結論也為許多研究成果所證實。比如早在20世紀40年代,著名的社會學家費孝通就根據自己對中國鄉村社會的多年調查研究指出,中國的專制政治中存在著兩道防線,使可能為暴君的皇帝不致為暴君。第一道防線是政治哲學里的無為主義。因為無數的經驗教訓使人看到,在法律范圍不及的皇帝的專制政治下,政府的有為只是在自上而下的單軌上開快車,一旦單軌上的火車開快了,皇權就會像脫韁的野馬,最后遭殃的還是人民。而在中國的政治智慧中又缺少用憲法來控制權的理念,于是只能采取政治的無為主義來“軟禁權力,使它不出亂子”。第二道防線就是通過紳權的作用形成地方自治,把政治分成中央集權和地方自治兩層,把中央“懸空”起來,使專制的皇權不能直接進入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于是人民在履行了有限的義務后,就可以享受較大的生活自主權。“這一研究成果讓我們看到,盡管鄉紳、宗族長老們也會追逐個人的私利,盡管中國社會中也存在著官紳勾結、魚肉百姓的一面,但是總的看來,鄉紳、宗族長老支配下的地方自治實際上是帝制中國的社會制約國家權力的一種形式,是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調節、制約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他們的存在,對于平衡帝制中國的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對于緩解那種橫暴的、非理性的專制政治對社會帶來的全面破壞,客觀上具有積極作用”。

  蔡高峰先生的學術觀點給了我們極大的啟示。他在《宗族制度下的“鄉村自治”》一文中,透徹地分析了宗族組織與國家權力之間的沖突。他認為,中國傳統社會中的鄉村自治是長期延續不斷的中央與地方、政權皇權與族權紳權、社會高層結構與低層結構之間爭奪與退讓、斗爭與妥協的結構。中國歷史曾是中央與地方長期爭權的歷史,宋以后消除了地方勢力飛揚跋扈的弊端,但中央政權的統治力仍無法伸達至基層。為防止地方豪強勢力的擴張,中央制定了關于官員任職制度的“回避法”,即禁止官員在本州縣任職。這樣,一個中央任命的縣官到一個陌生的環境里,可能連當地的方言都無法聽懂,就不得不與當地士紳密切合作來治理自己的轄區。因此,在基層社會中,宗族、鄉約、村社等自治性組織實際上起著主要作用。官府的保甲制則常根據士紳的意愿加以變通,否則,若觸犯了他們的利益,他們便以不合作來抵制,且官府指定的保甲長職卑位低,確難履行職責。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在研究中國傳統社會時說:“中國的治理史,乃是皇權試圖將其統轄勢力不斷擴展到城外地區的歷史,但是,除了在賦稅上得到妥協外,帝國政府的城外地區擴展的勢力不可能長期成功”。

  盡管如此,鄉村宗族組織與國家權力之間在更多的方面仍表現了一致性。首先,士紳階層的存在。士紳基層是地方利益的代表,他們所受的儒家文化教育使他們認同于國家權力的正統規范,而且地方上最有名望的士紳往往是那些退居鄉間的官僚,他們總設法向民眾灌輸忠孝節義思想,使鄉村社會與政府協同一致。另外,宗族與國家在正統文化的價值系統中有著廣泛的一致性,政府承認宗族權力在地方上的存在,并利用它來作為維護統治秩序的基礎,宗族則扮演著國家政權基層組織的角色。鄉村自治組織是生產力低下的農業國家內中央權力在基層社會的延伸,并以其特有的權力和普遍的約束力填補了國家權力無法達到的真空。宗族自治對于基層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同時也造成許多消極影響。

  其一,一個宗族組織往往構成一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實體、一個封閉的社會。組織之間彼此相對隔絕,缺乏聯系和交流。自然經濟下互通有無的交流也沒有必要,而封閉的社會又反過來保護了自然經濟,增強了它對商品經濟的抵抗力。中國在唐宋時期封建經濟就已發展到成熟階段,遠早于西歐各國,然而到鴉片戰爭時,中國一直未能形成發達的商品經濟,未能產生先進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其中的緣由固然很多,但與中國社會底層結構中宗族團體的閉塞不無一定的聯系。

  其二,在以家族為主體的鄉村社會中,團體利益、家族利益高于一切。個人的任何行為都必須服從家族的需要,必須符合一定的群體利益。追求個人名利是不可能被提倡甚至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而一個人在家族或是團體的名義下做出的行為即便有些過激,也會得到贊許和稱道,或是得到道德上的聲援和同情。家族是個人的強大后盾,它在一定程度上給個人提供物質、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一個庸碌的人也可以在家族的羽翼下風光地度過一生。因此,傳統的鄉村社會缺少培養個人進取精神的土壤。

  其三,中國民族傳統觀念中濃重的鄉土意識和安土重遷思想,中國舊式農民頭腦中的很多落后觀念,均與長期的宗族自治有很深的淵源。首先,宗族制度下的鄉村中,每個人在其間都有自己眾多的社會關系,有屬于自己的社會位置,一旦離開了村社,他也就失去了對這個整體的依靠,而且在別處他很難被其他社會團體所接受。其次,傳統社會中,土地是人們的謀生手段和最珍貴的財富,但土地卻無法隨身帶走,而在外鄉又很難重新獲得土地,因此,中國的農民總是固守著家鄉的那一點土地,不肯輕易離開家鄉。擺脫不了土地的束縛,走不出鄉間狹小的天地,使中國農民缺少美國早期農民那種一往無前的開拓精神和勇氣,而保守狹隘、目光短淺等落后思想經過長期的歷史沉積,成為中國舊式農民共同的弱點。此外,宗族組織對外來人是排斥的。費孝通先生在江村進行調查后說:“我未聽說一個外來人需要在本村住多久才算本地人,但卻聽說過,外來人的孩子,雖生于本村,仍像其父母一樣,被視作外地人”。一個人在異鄉很難立足,久而久之,便對外部世界產生畏懼心理,再加上對鄉土的眷戀,安土重遷思想便逐漸在人民頭腦中根深蒂固。

  最后,宗族自治造成了社會高層結構與低層結構的分離。傳統社會中,下層民眾遠離國家權力中心,而國家政治生活全由官僚所壟斷。因此,民眾與政治是絕緣的,他們認為,無論是誰掌握權力都與之毫不相干。因宗族制度的發達,人們關心的只是家族的利益,心中只有家而不知國。而國家權力與基層社會的嚴重脫節,使下層民眾的頭腦缺乏民族意識和愛國主義觀念,當外族人人侵時,也無法匯成強大的民族凝聚力以御外侮。

  宗族自治作為生產力低下的小農經濟同宗族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在中國傳統社會中表現了其存在的必然性,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于整合基層社會,穩定社會秩序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任何其他組織無法替代的。然而,當社會步入商品化時代時,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迫切要求打破地區界限,在一個廣闊的地區內實行多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封閉的宗族自治組織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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