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創建文明、優美、整潔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城市綠化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以及《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是指市城市規劃建成區內沿街巷兩側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門店、居民住戶(以下簡稱責任人)對各自建構筑物臨街立面、櫥窗、門前人行道(從建構筑物臨街立面至路沿石)承擔下列責任: (一)包容貌秩序規范:保持建構筑物立面整潔美觀;按要求規范設置門店招牌和夜景燈光;自覺杜絕并勸阻和制止亂設攤點、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以及亂停亂放交通運輸工具、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 (二)包環境衛生整潔:做好責任區內非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范圍的日常清掃保潔,及時清除痰跡、污物、廢棄物和積水;自覺杜絕并勸阻和制止隨地吐痰、便溺,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以及違規飼養家畜家禽等行為。 (三)包公用設施完好:自覺杜絕并勸阻和制止損壞樹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損壞城市綠化設施,以及未經批準擅自開挖街道路面等侵占、拆毀、損壞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等行為。
第三條 “門前三包”實行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街道辦事處具體落實、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工作體制。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管“門前三包”工作,對永定、武陵源區“門前三包”工作進行統一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 (二)永定、武陵源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內“門前三包”工作的具體實施,與所轄街道辦事處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區的劃定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與轄區內的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實行責任制管理,并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責任人按照所簽責任書自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接受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檢查,自覺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認真履行法定清掃保潔義務,盡職勸阻和制止損害城市市容市貌的行為,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舉報不聽勸阻、制止不了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門前三包”責任人的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到現場實施依法處理。 (六)公安、工商、衛生、環保、園林綠化等其他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門前三包”工作。
第四條. “門前三包”實行屬地管理和權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的責任體制。沿街巷兩側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不論隸屬關系,均應服從駐地街道辦事處的統一管理。
第五條. “門前三包”實行城市協管員路段責任制度。城市協管員的聘用和管理由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工作經費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其獎懲與工作績效掛鉤。城市協管員佩戴統一標志執行公務,對責任路段“門前三包”工作情況進行巡查、勸導和監督管理。 “門前三包”城市協管員依據本辦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謾罵、圍攻、毆打“門前三包”城市協管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門前三包”實行創建“達標路”、“達標社區”制度。區(街道)領導定期聯絡、指導、督促、協調主要路段和重要區域的“門前三包”工作,定期參與開展集中整治活動。“達標路”、“達標社區”的創建標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制定。
第七條. “門前三包”實行門前清掃保潔制度,經常開展大掃除活動,實現門前清掃保潔常態化。
第八條. 市、區兩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為實施“門前三包”創造條件,完善衛生配套設施,建設垃圾中轉站,添置果皮箱。 城市規劃建成區生活垃圾運輸、無害化處理和主次干道清掃保潔工作由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小街小巷由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清掃、轉運和保潔。
第九條 “門前三包”管理工作列為城市工作重要內容,建立目標考核機制,實施單項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年度政府績效考核重要組成部分。 兩區人民政府“門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檢查和考核,實行一月一抽查、半年一排名、一年一考核。 市直(區直、駐張)單位、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委會“門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區人民政府負責檢查和考核,做到周抽查、月通報、季考評、半年排名、年度考核。 年度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有關責任人員不得評優評先。 “門前三包”具體檢查考核標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制定。
第十條. 對“門前三包”責任人及有第六條規定創建任務的路段、社區,根據綜合城市協管員監督臺賬、檢查考核組抽檢記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案件處理情況,開展優秀門店(單位、社區)、掛牌整治門店(單位、社區)評比,給予優秀門店(單位、社區)表彰和獎勵。 被掛牌整治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要實施責任追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開展的檢查考核結果,以及有關責任人的評比結果和受處罰的情況,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市、區人民政府對“門前三包”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城市綠化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1. 隨地吐痰、便溺,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的; 2. 在臨街建筑物、公用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在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城市市容的物品的; 3.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4. 亂停、亂放交通運輸工具,影響城市市容的; 5. 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1. 未經城市管理部門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2. 未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市容的; 3. 未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拆除城市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三)未經審批同意擅自對城市道路作業、施工及侵占、拆毀、損壞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分別情況責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賠償直接損失;屬非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單位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單位并處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并處50元至500元的罰款。 (四)擅自擺攤設點,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由城市園林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由城市園林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廢棄物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其他違反“門前三包”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第十三條. 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單位、門店、住戶以及管理(執法)部門、協管員的失職瀆職行為,廣大市民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舉報,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 5月1日起施行。各區現行“門前三包”管理辦法同時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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