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起,國家涉及旅游的一批新規定全面實施。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新規)的實施,會對旅游者起到明確的法律保護作用。那么,在該新規下出行如何避開各種旅游消費陷阱,遇到問題該如何維權?
法律依據得到統一 旅游經營者損害旅游者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大量旅游糾紛形成訴訟進入司法領域。由于我國尚未出臺《旅游法》,現在的旅游糾紛又涉及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訴訟法等眾多法律規定,結果,各法院在審理旅游糾紛案件中都面臨適用何種法律條文的“選擇難”問題。于是,同案異判、同類型案件判決結果不一的情況經常發生。比如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有的法院支持,有的卻不支持。 新規實施后,就能解決旅游經營者的責任認定等問題。據介紹,該新規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列舉了旅游中常見糾紛、典型糾紛的適用條款和范圍。
合同簽訂要詳細 盡管國家工商總局已經在2010年7月推出了旅游合同范本,供旅行社和旅游者選擇使用。但是,因為該合同范本并不是強制性執行的,相當多旅行社目前仍然使用各自的舊合同,給旅游者造成隱性陷阱。 比如,新合同范本明確,旅行社要求旅游者購物的次數不能超過旅游總天數的一半,而非規范合同在這方面經常含糊其辭,甚至絕口不提。嘉賓因此提醒,簽訂非規范旅游合同時,一定要確認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名稱等14項硬性標準。
參團“一日游”也要簽合同 很多市民都關心參團“一日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散客參團“一日游”一定要簽訂合同,否則遇到問題沒有約定的憑據就難以得到妥善解決。“一日游”的合同與其他長時間的旅游合同內容基本相同,簽約之前,游客應了解清楚所參加的“一日游”費用、所包含的游覽景點、每個景點停留時間、用餐和用車安排是否有自費項目及其費用標準,以及購物點內容、次數和每次停留時間等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游客交費后,應索要加蓋旅行社公章的正式發票并保存。旅行社如果沒有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服務,或者所提供的服務低于國家或行業標準,游客既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 簽訂“一日游”合同時,可以拒絕簽訂購物條款;另外,最好是自費購買旅游者意外傷害保險。
赴臺游合同簽訂重點是什么?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簽訂時需要注意的重點是: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組團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具體內容及最少時間;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數及標準;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購物安排(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項目);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如有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赴臺旅游另行付費游覽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游覽項目的價格,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游覽項目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應明碼標價)。 需要提醒的是,赴臺游合同簽訂要注意用語的準確清晰,拒絕旅行社出現“準×星級”、“豪華”、“優秀導游(領隊)服務”、“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簽訂國內旅游合同要注意什么? 國內游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如有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費游覽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游覽項目的價格,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才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同時還要注意的是,游客可在合同中約定:組團社安排的導游在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情況下,安排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另行付費游覽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另行付費游覽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簽訂出國旅游合同要注意什么? 歐洲游是比較規范的線路。需要注意的是出國后,如果發生下列問題,游客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等到回國后再向旅行社提出索賠。 一是組團社領隊或者境外導游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而安排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游覽項目時,是應當承擔擅自安排游覽項目費用的;二是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另外,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境外、國外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災害等客觀原因無法成行怎么辦? 新規明確規定,因災害等客觀原因無法成行的,旅游者和旅行社是損失自負互不擔責,旅游經營者也不需要再承擔違約責任。 客觀原因包括,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騷亂、恐怖事件、政府行為、公共衛生事件等。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出于經濟上的考慮,可以協商變更行程。變更行程后費用減少的,旅游經營者應退還旅游者;變更行程后費用增加的,應由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共同負擔。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解除合同,損失自擔,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經營者應當退還旅游者,在實際中已發生的費用可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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