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延誤游客返程承運人擔責
更新時間:2018-03-19 12:30:08 來源:yxfuhua.cn 編輯: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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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法院審理了一起旅游運輸合同糾紛案件,運輸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游客送到目的地,延誤了游客的返程時間,給游客造成了損失,判令運輸公司及駕駛員賠償游客開餐費725元、租車費11000元、住宿費1125元,共計12850元。 2010年2月16日,某旅行社承接了廣東江門春秋國際旅行社組織的30人旅游團隊。2010年2月19日,旅行社將該團隊旅客2月20日從景區送到長沙火車南站乘坐當日21時12分長沙至廣州高鐵的運輸工作交由某運輸公司負責,運輸公司便將該承運任務交與掛靠在運輸公司的湘C90×××號大巴車實際車主及駕駛員胡某承運。2月20日下午1點多,該旅游團隊游完全部行程后乘胡某所駕湘C90×××號大巴車前往長沙乘坐當日21時12分的高鐵返回廣州,車行至永定區永定大道胡家河時,胡某將車停下換下有問題的輪胎,2時35分準備出發時,車上旅客發現另一輪胎有一裂口,為安全起見,旅客紛紛要胡某再將有裂口的輪胎換下,胡某認為該輪胎裂口不影響行車安全不想再換,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后隨團導游電話通知地接旅游團隊的負責人王某到場調解,胡某才將有裂口的輪胎換下,出發時已到下午4時55分,到達長沙火車南站的時間為21時30分,該團隊未能趕上21時12分的高鐵,火車票作廢。旅行社為該旅游團隊安排食宿車輛,其中開餐費為725元、住宿費1125元、租車費11000元,共計12850元。后旅行社向運輸公司及駕駛員索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所駕駛的湘C90×××號大巴車掛靠某運輸公司,對外以運輸公司名義開展承運業務的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沒有按約及時將游客送達到目的地,導致游客在規定時間里未乘坐上長沙至廣州2月20日21時12分的高鐵,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對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運輸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胡某的行為系履行職務的行為,其與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旅行社訴求由運輸公司及胡某連帶賠償其開餐費、租車費、住宿費的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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